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的关系概述

时间:2024-08-05 10:15:04

)近日读到了一篇专业律师所写的关于“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方面的专业文章。原文作者对司法鉴定和技术鉴定之间的关系和区别讲得相对清楚,因此我们也特转发给读者参考。原文中的少数地方有经过天纵君的部分调整和修改。

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概念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在这两个概念中,技术鉴定的范围较大,技术鉴定指运用科学理论与技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总称;而司法鉴定是技术鉴定的一个门类,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二者关系

分野

在我们的实践中,技术鉴定可能出现在如下的场景中,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如房屋评估)、刑事技术鉴定(如估价)、当事人举证鉴定、法官委托司法鉴定、仲裁机关委托鉴定、公证机关委托鉴定、企业单位委托鉴定等。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只在其中占一项内容,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大量的司法鉴定,所以给人一种司法鉴定就是鉴定全部的一种错觉印象。

另外,此二者的管理是方式是不同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需进行登记管理,同时明确司法鉴定门类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环境损害鉴定。其中法医类鉴定可以分为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法医毒物、法医人类等,物证类包括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等,声像资料类包括视听资料、电子物证等。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的明确要求进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门类,其他鉴定门类均不需进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如:产品质量、工程设计、工程造价、会计、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文物鉴定等,这些鉴定门类很多在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规定,其就不必再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厅/部)进行备案登记了

鉴定委托

正因为上面这样的管理规定,所以才出现了有些当事人在委托鉴定时在司法局的备案机构中查不到对应所需要的鉴定类别。这主要因为该类鉴定很可能是属于“四大类”外鉴定机构,他们是不需要在司法局备案的。所以对这类委托鉴定常见由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去完成,或通过单方或双方提供候选鉴定机构名单,再进行抽选和指定。

鉴定结论的质证

对于诉讼中委托的鉴定,不论其鉴定门类为何,均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质证,即围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依据是否充足等方面开展。

鉴定证明力

民事诉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并非仅限定为狭义的四大类司法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也同样具备独立的鉴定意见证据地位。但其中有一处需注意,即鉴定意见的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无论谁垫付费用,鉴定机构只接受法院的委托,以中立的地位开展鉴定活动,其合同关系建立在法院和鉴定机构之间,故在司法实践中其证明力和狭义的四大类司法鉴定是一样的。

需要说明的是技术鉴定有时会出现在诉讼前,比如在公证或仲裁阶段进行,甚至单方委托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意见”仅具备书证的证据地位,且需进行严格质证,在实践中排除率和重鉴定率也较高。

鉴定人和专家证人

同样,如果一份证据不是鉴定意见,那么相应的也不会存在鉴定人,这时做出这份证据的人,应该称为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与鉴定人不同,专家证人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这也与其提交的书证类证据相互印证,专家证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鉴定人在现行法律下,还只承担行政责任。

总结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长期以来法官和律师依赖司法鉴定辅助诉讼,但司法鉴定只覆盖了我们诉讼中的一部分内容,还有更大的领域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辅助,律师应当对技术鉴定有一定了解,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技术鉴定进行举证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鉴定技术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产品质量类鉴定可以找天纵鉴定这样的机构完成、同样会计、建筑工程、价格评估鉴定等也有着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承接,这些都是属于典型的技术鉴定范畴,但他们并不是所需要在司法局备案的“四大类”(法医、物证、声像及环境损害鉴定类)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