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人民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前提条件,是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而且是人民法院以“专递”的方式进行送达,即通过邮政局的专递方式,而不能使用普通的快递公司或物流公司进行送达,它具有唯一性。

案涉当事人同意或者自愿使用邮寄送达,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准确详细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如果拒绝提供相关的信息内容,人民法院会以案涉当事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送达地址。
当然,受送达人或者指定代收人接收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以证明其身份情况和身份的真实性,并在回执上签名按手印,以防出现冒领的情况。如果发现不是邮政局送达的法律文书,一定要多留心,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