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及其所属部门在各自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是解决行政处罚权的“块块”划分问题。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原则包含了多方面内容,囊括了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全过程,违法行为发生地既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如违法行为的准备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也包括违法结果发生地,如违法对象被侵害地与违法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无论违法行为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哪个阶段被发现,该地均可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当地行政机关可依法就地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