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试罪】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条文解读
第4款是关于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刑法修正案(九)研究、审议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替考的可以通过取消考试成绩、限考、禁考等方式处理。如《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情形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根据上述规定,对替考的人员给予终身禁考、开除、解聘等处理,足以达到惩戒的效果,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考虑,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审议中经反复研究,考虑到替考行为是比较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很多替考的人员本身就是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团伙指派的,考试的范围也已经严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从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的角度,对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也是必要和可行的。
对本款规定的情形,首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取消考试资格、禁考等处理。